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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检察院积极开展“消”字号产品公益诉讼 凝聚合力保护人民群众药品安全
发布者:西部发展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3-07-24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周雪萍 杨明锋)“消”字号产品是具有卫生批号的消毒产品的统称,是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属于消毒用品范畴,不具备治疗效果。“消”字号产品因其审批手续简单,目前市场上售卖的部分“消”字号产品存在违规添加违禁物质、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等情况,群众在自行前往药店购买时,可能购买到不合格产品。针对销售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销售乱象,积极维护人民群众药品安全。

走访市场,主动摸排线索

近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院工作部署,对辖区销售“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情况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实地走访辖区药店、询问工作人员、查看药品及说明书等多种方式,发现部分药店中销售“铍药师皮肤抑菌膏”(卫生许可证号桂卫消字(2020)第0103号)、“神农百草膏”(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5)第C055号)、“DB独比膏(婴幼儿专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13)第0026号)等“消”字号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期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情况开展调查并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药膏检出苯海拉明、灰黄霉素两种违禁成分。另发现“神农百草膏”“DB独比膏(婴幼儿专用)”产品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据此,上述情况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予以立案审查。

立案调查,制发检察建议

“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物质不仅容易引发过敏反应、导致耐药菌株产生、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更可能危害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在“消”字号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疾病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规定,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消毒产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据此,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消”字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药店及诊所销售的“消”字号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者的普法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规范消毒产品广告宣传行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督促履职,共护药品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涵江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与本院持续沟通,积极开展整治工作。一是下架产品。对检察建议中提及的销售违规添加禁用物质的“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的药店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下架相关产品,消除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二是组织培训。召开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工作会,培训讲解消毒产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求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对照自查,自觉下架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消毒产品。三是开展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向消毒产品经营者发放宣传材料,切实提高消毒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下一步,本院将继续跟进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不定期对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产品生产企业等进行检查,形成监管压力。加强消毒产品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组织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参加消毒产品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消毒产品经营人员的卫生及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消毒产品经营活动等方式,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药品安全,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

据悉,我国目前“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现象严峻。消毒产品上市许可门槛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上市产品非法添加监管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助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共同保障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文章转载自中国报道·魅力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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